被告人严某芳、张某(严某芳之妻)与柴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寻乌法院判决严某芳、张某共同归还柴某某、张某某借款合计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严某芳、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柴某某、张某某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11月张某因病去世。2014年11月7日,严某芳因拒不履行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同日,寻乌法院裁定扣留严某芳的果园卖果收入。
2014至2015年期间,严某芳分两次共偿还了13000元借款。此后,严某芳偷偷将果园的脐橙、柑橘卖掉获利10余万元,但并未将此款交到法院,而是挥霍一空,随后躲藏至广东省兴宁市逃避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6年12月1日,严某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严某芳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并得到申请人张某某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