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2日,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2017年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充分调动农户主动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进度,确保如期全面完成改造任务。经研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目标任务
确保到2018年元月底,全面完成农村存量C、D级危房改造任务,实现100%农户住房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主体。政府不包揽代办,而是通过上级政策补助和县本级奖励引导,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户参与危房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坚持差异奖励。根据不同改造对象、不同改造方式和不同完成时段,实行针对性、差异化的奖励政策。
(三)坚持分类实施。按照“因陋就简、安全实用、风貌统一(客家风格)”的原则,改造方式可由农户自主实施,也可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统一组织实施。
三、奖励范围
实施奖励的范围为全县农村地区C、D级危房(县城规划区、三标乡“两个半村”<东江源村、图岭村和长安村的新告路小组、黎洋尾小组、龙岗塘小组、蓑衣塘小组、新屋小组梅子坝自然村>、整村移民搬迁区除外)。
对“一户多宅”中无人居住闲置的“空心房”、祠堂、生产用房,以及儿子不赡养老人、老人另行居住的危房不列入奖励范围。
属于兜底保障房安置对象、易地移民搬迁对象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必须是户口为农村地区、有宅基地使用权、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自有居住房屋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农户。具体为: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农村“四类重点对象”,其中包含需兜底解决的特困人群和其他贫困户;二是非“四类重点对象”的一般户,包含非“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军队退役人员和其他一般户。
往年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补助但其房屋重新成为C、D级危房的农户,可按照赣农房办字﹝2017﹞1号的“退出机制”要求,对此前安排的维修指标予以取消、维修补助资金予以全额退回后,可重新申请享受该政策奖励进行农村危房改造。
五、奖励标准
对经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列入2017年度农村C、D级危房改造奖励实施范围的农户,必须在2018年元月底前完成。如期完成的按不同完成时间段,给予省级补助和相应县本级奖励,否则一律取消其C、D级危房改造奖励政策的享受资格。
(一)省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标准
1.拆旧建新的农户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其中“四类重点对象”2万元/户,农村军队退役人员1.5万元/户,其余一般户0.5万元/户。
2.修缮加固的农户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不分类别,均为0.5万元/户(其中省级补助0.4万元/户,县配套0.1万元/户)。
(二)县级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奖励标准
对进行危房改造的农户按不同对象、不同改造方式、不同时段完成实行不同标准的奖励(其中拆旧建新的农户,拆除的旧房还可参照“空心房”拆除奖补标准进行奖补)。
1.2017年11月30日前
选择拆旧建新方式的农户在11月底前达到一层入住条件的,“四类重点对象”奖励2万元/户,非“四类重点对象”的一般户奖励1.5万元/户;
选择修缮加固方式的农户在11月底前完工的,“四类重点对象”奖励1万元/户,非“四类重点对象”的一般户奖励0.8万元/户。
2.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选择拆旧建新方式的农户在12月底前达到一层入住条件的,“四类重点对象”奖励1.5万元/户,非“四类重点对象”的一般户奖励1万元/户;
选择修缮加固方式的农户在12月底前完工的,“四类重点对象”奖励0.8万元/户,非“四类重点对象”的一般户奖励0.6万元/户;
3.2018年元月1日至2018年元月31日
选择拆旧建新方式的农户在2018年元月底前达到一层入住条件的,“四类重点对象”奖励1万元/户,非“四类重点对象”的一般户奖励0.5万元/户。
选择修缮加固方式的农户在2018年元月底前完工的,“四类重点对象”奖励0.5万元/户,非“四类重点对象”的一般户奖励0.3万元/户。
4.对2018年2月1日以后完成危房改造的,不再实行县级配套奖励。
六、改造要求
(一)拆旧建新。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必须按照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原址拆旧重建,或另行选址新建。并依据《寻乌县2017年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寻府办字〔2017〕116号)对农村危房改造后的主房建筑层数、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建筑风格实行控制。对超过控制层数、面积、风格等要求的,一律取消奖补资格。
(二)修缮加固。统一组织实施修缮加固,按照《江西省农房加固改造技术试点实施方案》(赣农房办字〔2017〕4号)实施,可委托村集体代工,在确保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主要改造内容为:房屋的承重结构进行加固处理;外墙四面进行石灰砂浆粉刷,墙裙粉刷水泥砂浆;内墙一楼选择性进行石灰砂浆粉刷;门窗进行修复、油漆;屋面进行检漏维修,原则上可换波瓦。有条件的村,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改造标准。
(三)确保质量。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在工程施工的关键节点,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核查其是否严格按照改造方案施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做好现场记录,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合格。
七、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措。农村危房改造通过上级补助、政策奖励、农户筹资、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上级补助资金解决;县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奖励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下达各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切块解决,并在脱贫攻坚项目中实施。
(二)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由农户自主实施的奖励资金采取“一卡通”发放,待工程完工经县危改办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由乡(镇)政府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奖励资金发放金额报送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和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奖补对象“一卡通”账户;通过委托村集体代工的,由村集体与改造对象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委托代工协议》,补助和奖励资金予以整合、统筹使用,不直接拨付给农户个人,由财政部门拨付至各村集体账户(村账乡管账户)。
八、实施步骤
(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阶段(2017年8月15日前)。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深入村组,在2017年6月4日上报调查摸底任务数的基础上,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低收入户以及其他所有农户的住房情况再次核实,对拆旧建新、修缮加固对象户数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台账于2017年8月15日前报县危改办及扶贫和移民办备案。
(二)组织实施、督导调度阶段(2017年8月15日—2018年元月31日)。各乡(镇)要按照8月份中旬全面启动农村危房改造、2018年元月份全面完工的目标任务,因村制策、因户施策,倒排工期推进落实,确保年底交账。县危改办及扶贫和移民办将进一步加强督查指导,定期调度、通报情况,推动该项工作开展。
上述未尽事宜,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的原则及时审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