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期间严禁在森林防火区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清明临近,各种祭祀活动日益增多,燃放烟花爆竹进入高发期,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抓好清明期间禁燃禁放禁烧工作的通知》(赣环委办字[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清明期间严禁在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0日,清明节前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生产生活烧田基草、吸烟、野炊、放孔明灯及上坟祭祖、丧葬时烧纸钱、烧坟草等。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森林经营单位要在入山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收缴并集中销毁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烟花爆竹;在火险防控区域严禁用火。
三、各旅游景区、林场、森林公园、水库库区、公墓墓区和森林经营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森林消防设施和设备,加大检查力度,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辖区消防安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进行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进行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非法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必须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公安)、119(消防)、2831106(森林防火)、2831185(安监) 寻乌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