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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检察院举行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宣告暨帮教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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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9 10:53:4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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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举行了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宣告暨帮教仪式,对一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回顾

        刚满16岁的小明(化名)受同学纠集,参与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员额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小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小明系受朋友纠集参与犯罪,案发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过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其家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办案检察官认为小明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决定启动不起诉程序,依法对小明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小明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身心健康,给他走向新生的机会,用爱心为迷途羔羊撑起一把保护伞

 顾


检察人员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官做训诫教育


此次不起诉宣告暨帮教仪式邀请了公安、县妇联、学校等第三方共同开展法制教育和训诫。在宣告暨帮教仪式上,检察官当面向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向不起诉人小明宣读了训诫书,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告诫其在以后的生活中要遇事冷静,切忌逞强好胜,乱讲哥们儿义气,敬畏生命和法律,走好今后的人生之路。同时,检察官也告诉小明,不要有心理负担,好好表现,相关犯罪记录会依法封存,不会影响今后的人生。


多方联合帮教

认识到错误的小明非常认真地聆听教育警示训诫,表示一定会洗心革面,遇事多请教家长和老师,要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到场的小明父亲也表示以后一定会严加管教孩子,感谢检察机关给他孩子的机会。

被不起诉人及法定代理人签署宣告笔录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青少年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正视自己的错误,勇于承担责任,在生活中一定要遵纪守法,切忌逞强好胜,乱讲哥们儿义气,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不代表可以无限纵容。

文字:徐燕霞

编辑:陈艳梅

审核:邝红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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