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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投放鱼苗为哪般?保护水生态,寻检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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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0 11:54:05|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法捕捞水产品是一笔四两罚千金的买卖,捕鱼四两,罚金轻松上千噢。

      7月17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邀集4名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黄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在城北新区寻乌河一级支流马蹄河投放鱼苗共计40斤,县农粮局、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参与现场观摩。


非法捕捞?看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4人经商议,携带电瓶、逆变器、电鞭、水桶等电鱼工具,来到寻乌县龙廷乡斗晏村渡田河段,共电得河鱼1.03市斤。当晚,黄某某等4人在群众发现并报案后,被公安机关民警、农业和粮食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对电鱼工具和所捕获的河鱼予以扣押。在获悉本案线索后,寻乌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对案情经过进行了解,并发函建议寻乌县农业和粮食局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审查。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人指认现场 


 向寻乌县农粮局发出建议移送案件函


增殖放流?寻检这么做

       今年以来,寻乌县检察院累计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3件6人。该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涉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办理之中,探索构建生态修复补偿机制,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及时涵养生态环境,针对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进行生态修复的涉案人员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承办检察官阐明电鱼行为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黄某某等4人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承诺购买鱼苗进行投放。

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等4人搬运鱼苗


记者采访,他们如是说

        在接受寻乌县电视台记者的采访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对着镜头这样说:“政府经常宣传不可以电鱼,我总以为最多是违规而不在意,没想到为了吃点鱼触犯了法律,真的很不值得,这段时间我通过深刻反省,认识到我电鱼的行为给水产品带来了很大的破坏,所以今天我买了些鱼苗进行放生,以弥补我的过错,也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本案承办检察官表示: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寻乌实际来讲,我们的寻乌河一级支流马蹄河、东江源水系等都属于珠江水系,是省农业厅规定的禁渔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鱼类繁殖期,属于禁渔期,而炸鱼、毒鱼、电鱼等都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近年来,寻乌县检察院在办理破坏生态资源案件时,秉承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在办案的同时督促涉案人员恢复生态挽回损失,故今天在此督促四名犯罪嫌疑人投放鱼苗进行生态恢复,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自觉保护水生态,维护我们寻乌的青山绿水。

寻乌电视台采访视频

请放鱼儿一条生路

       电鱼为烹调?刑事处罚知多少?轻则罚没,重则判刑,用得不偿失来总结尤为恰当。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对水产资源杀伤力强、破坏性大,对生态平衡将造成严重影响。请广大群众万勿心存侥幸心理,还鱼儿一条生路!

审核:邝红槐 文稿:谢小峰、曾照嵘  编辑:曾照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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