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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乡杂谈] 【寻检说法】男子为报复同村村民向公共水井投毒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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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39:49|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与人为善和为贵,生活中邻里间难免出现小矛盾,和气解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过激处理反而容易麻烦缠身,甚至陷入牢狱之灾,本案中,被告人林某甲因此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被告人林某甲因家中电路、手电筒、屋瓦等出现问题,怀疑系同村村民林某乙所为,为此心中不满,产生了毒死林某乙的念头。2017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携带“富达”牌鱼用灭虫灵、硫酸铜等农药投放到寻乌县文峰乡某某村村民共用的饮用水井中,欲使林某乙喝了含有灭虫灵、硫酸铜的井水慢性中毒死亡,尔后逃离现场。当晚20时许,为避免除林某乙以外的其他人受害,被告人林某甲对其他村民告知自己往井中投放了农药。经鉴定:“富达”牌鱼用灭虫灵包装袋、水井中提取的水样中均检出甲基对硫磷成分。因村民未大量饮用该井水,未造成村民中毒、伤亡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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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基于杀人的故意,将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甲基对硫磷成分的高毒农药投放在公共饮用水源中,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最终被告人林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温馨提示

“和得邻居好,胜过穿皮袄”,保持一颗感恩之心,学会理解与包容,邻里间和睦相处,互为助手,互为依靠。

审核:邝红槐 文稿:朱琳、黄晓芳 编辑: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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