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县城区公共文明水平,创建文明城市,引导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严格控制噪音污染,净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寻乌县城区内禁止机动车鸣笛,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止鸣笛区域:寻乌县城建规划区内(东起大路下红绿灯路口,西至358国道科目三蓝天考场路口和236国道与484县道岗背交叉路口;南起城南出口路与206国道绕城路交叉路口,北至317省道与长举大道交叉路口)
二、禁止鸣笛起始时间:2018年12月12日至12月31日为全面宣传阶段,自2019年1月1日起,所有机动车在城区内禁止鸣笛。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警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继续使用符合规定音频的喇叭和警报器,非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喇叭和警报器。三、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四、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寻乌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