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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得好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 本是公司花钱聘请的员工 没想竟是花钱雇了几个“搬仓鼠”
4月30日,寻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成功破获系列盗窃案,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2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价值30余万元,有效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近日 寻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报警称 工业园区某公司的财物屡屡被盗 涉案价值达30余万元
鉴于案情重大 该局领导高度重视 立即指示刑侦大队成立专案组 迅速展开案件侦破工作
经初步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民警发现嫌疑人对盗窃的目标明确 且在盗窃过程中有意识的避开监控 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痕迹 怀疑是该公司内部人员作案
随后民警重新对案件进行梳理 通过情报中心的协助 终于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线索 和相关的作案证据
经制定缜密的抓捕方案后 在市局相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 分别于4月29日在寻乌县城区将 犯罪嫌疑人赖某浪、彭某成抓获 4月30日将藏匿在广东省梅州市的 犯罪嫌疑人陈某南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彭某成)▲
犯罪嫌疑人(赖某浪)▲
犯罪嫌疑人(陈某南)▲
经查,犯罪嫌疑人赖某浪、彭某成二人 是寻乌县工业园区某公司的员工 自2018年下半年起 其二人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 先后12次于凌晨将公司仓库内财物盗走 并运至犯罪嫌疑人陈某南经营的 废品收购站处进行销赃
到案后 犯罪嫌疑人赖某浪、彭某成、陈某南 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赖某浪、彭某成 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陈某南因涉嫌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寻乌公安提醒广大群众 切莫因为一点利益而走上 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终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同时提醒广大企业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 若发现可疑情况 立即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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