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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工业园一公司员工监守自盗12次,涉案价值达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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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6 20:43:07|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俗话说得好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

本是公司花钱聘请的员工

没想竟是花钱雇了几个“搬仓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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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寻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成功破获系列盗窃案,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2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价值30余万元,有效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近日

寻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报警称

工业园区某公司的财物屡屡被盗

涉案价值达30余万元


鉴于案情重大

该局领导高度重视

立即指示刑侦大队成立专案组

迅速展开案件侦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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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民警发现嫌疑人对盗窃的目标明确

且在盗窃过程中有意识的避开监控

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痕迹

怀疑是该公司内部人员作案


随后民警重新对案件进行梳理

通过情报中心的协助

终于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线索

和相关的作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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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制定缜密的抓捕方案后

在市局相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

分别于4月29日在寻乌县城区将

犯罪嫌疑人赖某浪、彭某成抓获

4月30日将藏匿在广东省梅州市的

犯罪嫌疑人陈某南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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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彭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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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赖某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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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陈某南)▲


经查,犯罪嫌疑人赖某浪、彭某成二人

是寻乌县工业园区某公司的员工

自2018年下半年起

其二人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

先后12次于凌晨将公司仓库内财物盗走

并运至犯罪嫌疑人陈某南经营的

废品收购站处进行销赃


到案后

犯罪嫌疑人赖某浪、彭某成、陈某南

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赖某浪、彭某成

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陈某南因涉嫌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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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寻乌公安提醒广大群众

莫因为一点利益而走上

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终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同时提醒广大企业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

若发现可疑情况

立即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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