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南桥镇一男子点燃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损失高达10万,结果....
2019年5月29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南桥镇珠村村,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失火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把巡回法庭开到群众身边,让百姓与法庭“零距离”接触和体验,给当地群众送去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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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携带农具、打火机在寻乌县南桥镇珠村村某山场自己责任田清理杂草。当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不慎引发火情,由于火势蔓延,致使寻乌县南桥镇珠村村某山场被害人谢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自留山、责任山过火。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拨打了村干部和公安机关民警电话,并在参与灭火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民警传唤归案。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66.2亩,合11.08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5644.61元。
被告人曹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村干部和公安干警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过火山林进行补种复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巡回法庭当庭宣判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庭审中,案件承办检察官结合本案,就被告人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和惨痛的教训告诫旁听的各位群众要引以为戒,森林防火,警钟长鸣,严守《禁火令》,保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检察官表示,通过到案发地开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既可以让司法接地气,又可以更好地触动群众的法制神经,增强群众法制思维、提升群众守法意识,减少类似案件发案率,促进案发地形成人人爱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的意识。一名旁听者感慨道:“这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让人警醒反思。让我知道作为一名公民,应该做什么,应该不做什么。”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1公顷=15亩=10000平方米)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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