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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城区内禁止机动车鸣笛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区公共文明水平,创建文明城市,引导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严格控制噪音污染,净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寻乌县城区内禁止机动车鸣笛,现通告如下:寻乌县城建规划区内(东起大路下红绿灯路口,西至358国道科目三蓝天考场路口和236国道与484县道岗背交叉路口;南起城南出口路与206国道绕城路交叉路口,北至317省道与长举大道交叉路口。在上述路口分别设置了“进入城区,禁止鸣笛”标牌)自2019年9月10日起,所有机动车在城区内禁止鸣笛。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警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继续使用符合规定音频的喇叭和警报器,非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喇叭和警报器。为遏制乱鸣笛违法行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禁鸣区域内设置禁鸣笛电警抓拍系统。自2019年9月10日起,对乱鸣笛违法行为抓拍取证后进行处罚。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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