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
记者采访获悉
由新余市刑事警察支队
扫黑除恶专业队侦办的钟某文等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审宣判
钟某文、廖某军、胡某龙等
10名黑社会组织成员
被该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二十五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
该案系新余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第二起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宣判案件。
2018年1月29日,新余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扫黑除恶专业队民警主动作为,发扬攻坚克难、顽强拼搏的优良传统,迅速打掉了一个以欧阳某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打响了全市扫黑除恶第一枪。由于案情重大,市公安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表示要对该团伙要深挖彻查,确保办成铁案。
同年4月,专案组对该团伙主要成员钟某文、周某妇等人展开收网,当场缴获一批枪支,制枪、制弹工具,成功打掉了我省专项斗争以来首个黑恶势力团伙制枪窝点,消除了重大社会隐患。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将该案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经查:2017年以来,被告人钟某文、廖某军、胡某龙等人为了确立强势社会地位和控制当地的石头生意,攫取非法利益,先后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充当“地下出警队”,逐渐形成了一个以被告人钟某文、廖某军、胡某龙等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和威胁手段开路,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文、廖某军、胡某龙团伙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最终,钟某文、廖某军、胡某龙等10名黑社会组织成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