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初至10月初期间,沈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寻乌县南桥镇某村一座山上非法开采建筑用花岗岩,并将采挖的2859立方米花岗岩石料销售给寻乌县某项目部工地,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
我院公益诉讼办案组通过查阅案卷、现场查看、询问当事人核实相关证据,认定沈某非法采矿行为已导致当地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受案条件,于2018年3月26日向寻乌县矿管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2018年4月24日至5月16日,寻乌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已督促沈某对该矿点山体进行降坡处理消除山体滑坡隐患,对无证采矿行为造成河道石块堆积堵塞进行疏通,对被破坏植被进行客土回填,种草植树,恢复山体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