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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秉持为商之道,循规蹈矩做生意,可有些店却“挂羊头卖狗肉”,干起了非法勾当。近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年8月初,被告人罗某某租赁寻乌县长宁镇城东大道一处房屋经营茶艺店,实则在该租赁房屋内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从中牟利,并雇请了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服务人员协助其进行管理。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容留卖淫女曾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等9人从事卖淫活动,约定所得嫖资分成方式按日结算,并在房间内安装了报警器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2019年9月15日晚23时许,卖淫女李某某等人分别与嫖客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容留卖淫女卖淫800余次,非法获利3万余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生存的方式有很多种,追求财富的路径也并不单一,但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违反法律,败坏社会风气,与社会文明发展背道而驰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广大群众应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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