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等。
(一)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经办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进行审核,坚持“四不”原则,即: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由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领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
(二)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 2.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4.应征服兵役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不要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一)对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2020年3月至6月,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得到方便快捷保障。要借助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确定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以及身份证明等信息,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对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可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最后 还请大家把这条消息 转给需要的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