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毒鱼、炸鱼、电鱼都属于违法行为。近日寻乌县丹溪乡联合辖区派出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一起非法毒鱼案件。
2020年7月14日,丹溪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丹溪村背陂小组内存在不明人员非法毒鱼的违法犯罪活动,河内鱼类大量死亡,派出所接到报警联合乡村两级干部立刻赶往事发地点进行缉捕,因案发地山高地偏,到达现场时违法人员早已逃离现场,民警在乡村干部的协助下,通过走访调查取证,基本锁定违法人员为双溪村钟某平、钟某勇、钟某彬、钟某泉。随后辖区派出所对四人进行传唤调查,据违法人员供述7月14日下午四人在双溪村水口附近将购买的鱼藤酮倒入河内,导致双溪村至丹溪村河段河鱼大量死亡,严重损害了河湖生态环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7月30日丹溪派出所联合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非法毒鱼人员在双溪、丹溪河段放生鱼苗进行增殖修复,同时将案件移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依法处理。
在双溪村流域进行鱼苗放生
在丹溪村流域进行鱼苗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