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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第一次参加县检察院的案件公开听证会,通过这次听证会,感觉像上了一堂生动的检察公开课和普法教育课!希望这种方式能够大力推广,让更多人了解检察工作。”参加完公开听证会后,赣州市人大代表李佳玲这样评价道。
8月6日上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黄某某涉嫌盗窃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侦查人员等10余人参加。会上,承办检察官对该案的基本情况、事实审查认定、法律适用等作了全面阐述。
2019年12月5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一起工作时,看到被害人何某某的一部苹果手机放在地上,心生贪念,趁被害人何某某不注意将手机盗走。经寻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065元。2019年12月16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主动到寻乌县公安局投案,交出被盗手机,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偶犯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办检察官拟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与会人员听取案件汇报后,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向案件承办人进行了提问,并发表了各自的意见。随后参会的听证人员进行了评议,经过评议,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黄某某涉嫌盗窃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今后,我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办案理念,积极运用公开听证、公开示证等方式,更加充分地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意见,更加广泛地接受各方监督,确保案件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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