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廖某发邀集被告人李某辉,李某辉又邀约被告人申某春,准备合伙非法生产麻黄碱并商定分三股,其中李某辉等宁都人占一股,申某春等南康人占一股,廖某发等福建人占一股,由三方共同出资购买原材料,由宁都、南康两方负责提供场地、购买生产所需的生活用品、放哨,福建方负责提供原材料、招集工人及相关生产技术。
后由被告人申某春联系被告人刘某芳(原系赣州蓉江新区洋山村干部),以一年8万元的价格租下刘某芳位于蓉江新区洋山村的厂房作为生产麻黄碱的场地,被告人李某辉等人将被告人廖某发购买的原材料、工具等物品陆续搬至洋山村厂房内。
刘某芳在得知申某春等人租赁其厂房生产的是毒品的半成品后,仍然继续提供厂房,并翻倍收取租金,同时收取申某春10万元用于厂房维修和其他事务。2018年4月,因生产被他人敲诈,被告人申某春、廖某发等人商议租下他人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乡赤湖村的厂房继续用于生产麻黄碱。
2018年5月2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民警查处赤湖村窝点,现场查获塑料桶、搅拌机等大量作案工具和数量巨大的疑似麻黄碱等物质,现场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廖某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申某春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李某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刘某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另有多人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