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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的事情,寻乌县男子赵某却因为自己的女友被催债而心生怨气,气愤之下持刀伤人,最后只能面临法律的制裁。近日,寻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某与温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5月30日,李某及其妹妹等人驾车至寻乌县南桥镇,向温某索要欠款。随后双方发生争执,温某便打电话将此事告诉赵某。赵某感到气愤,遂携带一把砍刀窜至寻乌县南桥镇温某家中,持刀砍伤李某左胸部及右前臂,尔后逃离现场。2014年6月5日,经安远康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李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27日,李某收到赵某支付经济赔偿费用人民币18000元,并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赵某主动到寻乌县公安局南桥派出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赵某在判处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赵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赵某积极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李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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