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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吐槽] 寻乌一男子跳楼自杀未遂反被拘,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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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18:38:02|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24日下午,经寻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城关派出所民警快速反应,果断出击,依法处置一起因自己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扬言自杀的扰乱单位秩序案件,抓获违法行为人1人。

一言不合就跳楼
      最新消息据查,违法行为人谷某(男,现年40岁,湖南耒阳人)于2015年12月份投资20万元给其表弟,由其表弟从山东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到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寻乌县供电分公司寻乌县留车镇输变电力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建设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

      8月24日上午,违法行为人谷某以山东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为由,窜至已按合同逐项付清工程款的寻乌县供电分公司办公楼4楼以扬言跳楼自杀的方式,向寻乌县供电分公司提出归还其前期投资20万元的无理要求,违法行为人谷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寻乌县供电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寻乌一男子跳楼自杀未遂反被拘,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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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违法行为人谷某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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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这样的结果

      8月25日,违法行为人谷某表示对自己昨天的过激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并希望大家以其为戒,遇到事情,要找到政府依法依规处理,不要做违法违规的事。

寻乌一男子跳楼自杀未遂反被拘,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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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紫做可是违法行为,且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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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信访过程中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信访人,由公安机关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后果,分别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予以处理:

    1、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定性处理;

    2、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起哄闹事的,以寻衅滋事行为定性处理;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定性处理;

    4、在信访接待场所穿状衣、举状牌(状纸),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行为定性处理;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组织多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定性处理;

    6、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在公共场所采用自焚、放火、爆炸等方法自杀、自残或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妨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定性处理;

    7、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定性处理;

    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索要钱财等物质性利益的,以敲诈勒索行为定性处理;

    9、以信访或者帮助信访为名,采用非法集资、收取劳务费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行为定性处理;

    10、在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实施静坐、下跪、喊冤,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举状牌(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定性处理;

    11、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行为定性处理;

    12、在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门前或者交通通道赌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以妨害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害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定性处理;

    13、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的,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定性处理;

    14、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的,以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或者警戒区、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妨碍公务行为定性处理;

    15、故意损毁、任意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以寻衅滋事行为或者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定性处理;

    16、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情绪,实施跳楼、跳桥、服毒、自焚、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以上述行为相威胁的,以寻衅滋事行为定性处理。

    17、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按该行为性质定性处理。来源:寻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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