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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 110宣传日 蜀黍交你如何正确使用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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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0 17:55:17|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中山街老县委广场旁引来一大波群众驻足观看

看啥?

看这就知道了




1月10日是全国110宣传日,为了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提升群众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能力。寻乌县公安局组织指挥中心、交警、消防、治安户政和城关派出所110等警种,在中山街——老县委广场联合开展了以“公安110,为民保安宁”为主题的“110宣传日”活动。



活动现场,各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摆设宣传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了防火、防盗、防电信诈骗、防燃气中毒以及事故现场逃生、自救等自身安全防范知识和报警方面的常识,同时并就群众提出的问题,工作人员热情耐心的做了讲解,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对“110”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群众的自防、自护、自救能力。




群众纷纷表示,这次活动让他们对110有了进一步的一个认识,也掌握了防火、防盗、防诈骗,以及交通安全类的知识,受益匪浅。




据了解,活动当天共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400余人次。



那么,重点来了


你知道如何正确使用110吗?



☟☟☟

江西省公安厅赣公字[2013]121号文件《江西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规定: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今后,对待非警情报警,110将这样处理

☟☟☟

  诸如:

“村里李某和我家的土地因界址问题有纠纷”、“这明明是我家种的树,袁某说是他家的,这块山地也有纠纷”

  等等此类纠纷,您将得到下面的答复:

  “您刚才的报警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我们已把您反映的问题转交给了县综治中心,县综治中心会安排人跟您联系,您也可以直接跟综治中心联系,电话:0797*******”。

  而像这样的报警:


“公安局110吗,我女朋友的脚一直放在我肚子上!”

“喂!110吗,我测试一下新买的手机声音。”

“一个人很寂寞,能不能陪陪我聊聊天?”

  将面临这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许,您曾经为以上几类报警未被蜀黍受理而苦恼,甚至对蜀黍加以责备。今后,这些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警情将由110指挥中心分流到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不仅误会减少了,您的诉求也将得到充分解决!


在此,寻乌公安提醒广大群众:为了提高接处警效率,节约宝贵的警务资源!非紧急情况下请不要随意拨打110报警电话!将宝贵资源留给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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