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实行村级两委自治组织,“村官”指的是村“两委班子”的全部人员,即“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近几年,国家对扶贫资金的拨付在逐年加大,村官的权力寻租机会也随之水涨船高。村官贪腐现象频现,数额巨大,手法多样。
那村官腐败谁来管,法律对他们又是怎么规定的?且听寻检君来给你介绍介绍。
2009年1月间,被告人邝某甲、邝某乙、邝某丙三人在担任寻乌县留车镇黄姜村村干部期间,在协助寻乌县留车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寻乌县财政局下拨给寻乌县留车镇黄姜村委会新农村建设资金20000元不入村委会账户,予以私分。另外邝某甲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农村低保款22040元,邝某乙采用虚报通组公路项目的名义,骗取扶贫资金10000元不入村委会账户,该案由寻乌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最终邝某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邝某乙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邝某丙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三标大小湖岽村村主任刘某,利用其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经手保管、使用扶贫资金的职务便利,在2012年1月至2016年10月间,先后5次将其经手的国家扶贫资金共计人民250000万挪出拿给其哥哥用于嫂子治病。其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该案由寻乌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最终刘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起刑点是一万元。
挪用公款罪的起刑点是3万元,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情况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以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寻乌县检察院近几年查办了吉潭镇古丰村原村主任刘某贪污土坯房补助资金案1件2人、南桥镇罗坡村原村书记兼村主任谢某贪污土坯房补助资金案1件1人、澄江镇北亭村村干部蓝某、廖某贪污国家征地款案1件2人以及上面提到的2件2人的贪污、挪用扶贫资金案,共5件9人。
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村官不当干部,村官虽小,腐败起来的危害却很大,特别是当前扶贫攻坚时期,村官腐败不仅导致惠农政策无法落实,而且还会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其危害不容小觑!
审核:邝红槐 文稿:黄世锋 编辑:朱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