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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讨论] 这种视频千万别转发!赣州一女子已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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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18:00:3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如今

几乎人人都有微信

都加入了各种各样的微信群


有些人为了博眼球、刷存在感

在微信群和朋友圈

制作或传播一些内容血腥暴力的音视频


这可是违法行为!!!

近日,章贡分局网安大队接网民线索:昵称为“玫瑰**”的微信用户于11月9日21时许在一478人的微信群里发布了一个时长为1分32秒的血腥恐怖视频。

经调查,网民“玫瑰**”真实身份为陈某某()。经询问,其于11月9日21时在微信群看到有人发布该视频,当时感觉该血腥恐怖视频好玩有趣便转发至三个微信群,三个群均有网民反映该视频很恐怖血腥,其还被一个群主踢出了群。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千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虚拟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网上传播暴力血腥恐怖音视频属于违法行为。切莫贪图一时之快随意传播恐怖信息,以身试法,如收到此类信息,要积极举报,杜绝转发。同时,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还广大网民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可能很多人不清楚所谓的 “暴恐音视频”到底是什么,正行走在这条危险的警戒线上而浑然不知,其实早在2014年3月我国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

具体包括

▼▼▼


     1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2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3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4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通告》指出:


严禁利用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播放器及其他电子产品制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严禁利用互联网网站、微博、语音聊天室、网盘以及QQ、微信等浏览、下载、存储、复制、转发、发布、上传暴力恐怖音视频以及相关网址链接。严禁利用手机市场、电脑市场、音像市场等经营场所制作、贮存、销售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严禁利用邮政、快递、客(货)运等物流途径运输、夹带、寄送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


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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