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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讨论] 3月1日起,违反这21种行为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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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5 18:40:0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重磅消息!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违反规定最高可罚十万元!


市民朋友们注意了!

3月1日起在赣州这21种行为将被处罚!



城市管理依法行政

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包括总则、管理职责、管理规定、行政执法、 法律责任、附则共五个部分。其中违反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未按照规定设置实体围挡、出入口未进行硬化、对出场车辆未进行冲洗、对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等防尘降尘措施的,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其他违规行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市民日常哪些不经意行为将被处罚。


1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

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以警告及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

在公共场所乱发宣传广告


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

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台、公厕、树木、路灯杆、电线杆上张贴、刻画小广告


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

向街道乱倒生活、餐厨污水


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

向建筑物、构筑物外抛撒物品


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6

户外设置的广告不安全、影响美观、内容不健康


根据《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

临街商铺占道经营


根据《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8

生活垃圾未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内


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9

临街阳台或窗外堆放、吊挂杂物


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以警告及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0

在建筑外立面新开门窗,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和形状


根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条例》还规定安装防盗网、护栏等防护设施,不得超出墙体安装。


11

公园广场健身、娱乐场所发出噪音扰民,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从事切割、敲打等产生高噪声污染


(跳广场舞的大妈们注意了!一旦健身音乐超标,将要被处罚)

根据《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2

在城区焚烧垃圾、皮革等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根据《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3

春节等节假日燃放烟花爆竹没有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


根据《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4

攀折园林树枝,砍伐园林树木,在城市公园(绿地)种植、采挖破坏植物


根据《条例》第七十六规定,攀折园林树枝,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砍伐园林树木,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额两倍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城市园林绿地种植、采挖破坏植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5

在城市园林绿地行驶、停放车辆


根据《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16

承运砂石、灰浆、等流体物品,未使用规定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的


根据《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泄露、遗撒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7

从事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污染周边环境卫生


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18

在河道范围内种养蔬菜,从事烧烤、水上餐饮等经营活动,倾倒垃圾、渣土


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在河道范围内种养蔬菜,从事烧烤、水上餐饮等经营活动,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河道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9

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犬饲养的犬夜间扰民


根据《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犬,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的犬只夜间扰民,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0

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


根据《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1

僵尸车长期占用临时停车泊位的


根据《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影响市容市貌超过七日的车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三日内驶离;逾期未驶离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车辆移至其他场所,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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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出台,明确部门执法范围,规范执法活动,对上位法未作规范,或者虽有规范,但措施不足、力度不够的部分管理内容,创设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让赣州市的城管执法从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是为了从根本上规范人们的文明行为,解决城市环境、公共卫生问题。一个好的环境是城市快速发展基石,文明的行为将会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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