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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乡杂谈] 寻乌村民养猪被拘留?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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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3 18:25:26|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寻乌县公安局在开展打击环境污染“清水蓝天”专项行动中,快速查处2起污染环境案件,行政拘留2人。

6月7日,该局接到寻乌县环保局移送案件:寻乌县三标乡湖岽村村民华某明(男,61岁,寻乌县三标乡湖岽村人)和三标乡富寨村村民刘某生(男,47岁,寻乌县三标乡富寨村人)在三标乡大小湖岽村山上擅自开办的养猪场涉嫌污染环境,县环保局执法部门曾多次对华某明和刘某生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但两人都拒不执行县环保局的决定。接到移送案件后,该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抽调治安大队精干警力开展调查。

经查,违法嫌疑人华某明和刘某生在未办理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情况下,分别在三标乡大小湖岽村山上开办养猪场,擅自将养猪场粪便和污水等污染物在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到山下水沟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目前,公安机关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嫌疑人华某明、刘某生涉嫌拒不停止无证排污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发布:寻乌县公安局

来源:治安大队

审核:曾祥洲

编辑:胡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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