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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乡杂谈] 捕鸟需谨慎!寻乌这几名男子因为一只鸟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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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19:33:29|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犯罪嫌疑人龚某、廖某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犯罪嫌疑人赖某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被移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中的珍贵野生动物就是白鹇鸟,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简要案情看一看

犯罪嫌疑人龚某、廖某在寻乌县丹溪乡某山场捕鸟时发现一只被他人设置 “钓鞭踏子”、“鸟踏子”(寻乌本地方言,一种捕鸟工具)控制住的白鹇,龚某遂将此白鹇带回家中饲养,廖某提出此白鹇是二人共同发现,自己也有份,龚某遂即向廖某支付了一定金额的费用,算是购买;不久后龚某又从赖某处收购一只猎捕得来的白鹇带回家中饲养,期间龚某还将拍摄有两只白鹇的图片、视频上传至快手视频网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法条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名录(节选)

检察官有话说

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环境保护在全世界范围内达成了共识。为了保持生态平衡以及物种的多样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我国还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与世界各国一起来保护地球上的物种。为了保证上述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述案例中,被猎捕的白鹇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龚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喜欢养鸟的朋友注意要从合法渠道购买,对珍贵野生动物要秉持“只可远观”的正确理念,对野生动物加以保护,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态环境,维护绿色生态寻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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