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寻乌县电视台记者的采访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对着镜头这样说:“政府经常宣传不可以电鱼,我总以为最多是违规而不在意,没想到为了吃点鱼触犯了法律,真的很不值得,这段时间我通过深刻反省,认识到我电鱼的行为给水产品带来了很大的破坏,所以今天我买了些鱼苗进行放生,以弥补我的过错,也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本案承办检察官表示: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寻乌实际来讲,我们的寻乌河一级支流马蹄河、东江源水系等都属于珠江水系,是省农业厅规定的禁渔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鱼类繁殖期,属于禁渔期,而炸鱼、毒鱼、电鱼等都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近年来,寻乌县检察院在办理破坏生态资源案件时,秉承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在办案的同时督促涉案人员恢复生态挽回损失,故今天在此督促四名犯罪嫌疑人投放鱼苗进行生态恢复,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自觉保护水生态,维护我们寻乌的青山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