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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县一男子因使用捡来的手机微信付款购物,以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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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严某的儿子在长宁镇城北农贸市场附近拾得被害人古某遗失的一部手机,后将手机交给严某。当日,严某利用古某的手机登陆微信,在县内两超市通过微信支付扫码收付款不需要输入支付密码的方式,将古某微信钱包内的人民币2259.70元为自己购物,据为已有。2018年5月25日,严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事后,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古某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认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支付方式秘密窃取公民私人微信钱包内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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