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寻乌县检察院针对一起交通肇事案抗诉成功,二审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将被告人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案情回顾: 2017 年9 月,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寻乌县晨光镇出发往寻乌县菖蒲乡方向行驶。18 时30 分许,行驶至X4 01 线37KM+600M寻乌县晨光镇六社村湖坳下坡转弯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汪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汪某当场死亡。尔后,被告人李某驾车逃逸。 当晚,被告人李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寻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于2018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从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再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应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进行从轻减轻处罚,原判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本无不当,但未考虑其肇事后逃逸情节,致量刑畸轻,因而提出抗诉。2018年6月,赣州市中级法院采纳寻乌县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改判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检察官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抢救伤者,这些都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履行这些义务,并如实供述的,可以成立自首,如不履行这些义务,则可能构成肇事逃逸,不仅量刑方面提高了一个档次,即使再自首时,也会比第一时间就自首的情况在从轻减轻处罚方面有所限制,从而面临更重的法律处罚。切莫心存侥幸,一念之差就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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