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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捡到手机交给父亲 父亲却持手机盗刷别人的微信钱包 达到了一定的金额构成刑事犯罪!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啊 所以,不是自己的东西,就不要轻易伸手!
近日,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23日早上,被告人严某某的儿子在寻乌县长宁镇城北农贸市场沿河街“莲莲水果副食店”阶梯处拾得被害人古某某遗失的一部华为荣耀手机,将拾得的手机交给被告人严某某,当日上午,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被害人古某某的手机登陆微信,在寻乌县億多购物广场、寻乌县阳光购物超市(中央华府店)通过微信支付扫码收付款不需要输入支付密码的方式,将微信钱包内的人民币2259.70元为自己购买生活用品,据为己有。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温馨提醒:
手机进行移动支付已成为当今主要支付方式,为保证财产安全:一是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防止丢失或被盗;二是开机密码设置不应过于简单呦;三是支付密码的找回或重置的信息资料最好另外存放。 捡到手机的小伙伴们,及时交给警方处理或等待来电交还失主,切不可贪图小便宜,这可是违法犯罪的事儿,要面临法律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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