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域及部分重点 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寻府发〔2019〕3号
为进一步强化公共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创造美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域及部分重点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2018年12月25日起全面禁止。 二、禁止燃放范围 (一)县城区域(文峰乡范围包括北至文峰乡长溪、新罗、长举村、东团村,南至文峰乡的黄坳、河岭和石排村,东至杨梅、大路和长岭村,西至长布、田背、岗背、小布村;长宁镇全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城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2.车站、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成品油管道输油站、天然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 5.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专职校及中小学校; 6.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 7.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内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点。 三、禁止燃放管理 (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城管、环保、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管等部门责令停止其违规燃放行为,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燃放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对阻碍部门执法、妨害公务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三)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党员干部应带头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主动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体市民均有权利劝阻、制止或举报违规燃放的行为。 (五)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2831162(县城管局) 2831312(县环保局) 2831185(县安监局) 2849315(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特此通告。 寻乌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