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行政审批、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