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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一男子酒后公安局闹事,现场抓获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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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09:00:59|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兄弟两肋插刀,

是生活中常被人挂在嘴边的义气,

然而讲义气也要明辨是非。

寻乌一男子却错误理解“义气”二字,

肆意辱骂他人、毁损财物,

最终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



近日,寻乌县检察院对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提起公诉,韩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085954cs8dw7dl8spdw870.jpg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因其朋友被公安机关拘留一事,心中产生不满,光着上身在寻乌县公安局大门口大声喊叫,随意辱骂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狗之别,谁抓我兄弟的,我不服,我很恨”,手持停车警示牌砸电动伸缩门的LED显示屏,尔后,被告人韩某某手持停车警示牌又大声喊叫、辱骂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并进入寻乌县公安局一楼大厅处,用停车警示牌砸大厅门口右侧的圆形柱,将大厅内的宣传栏掀翻倒地,造成电动伸缩门的LED显示屏、圆形柱、宣传栏等财物被损坏,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380元。随后,正在一楼办案区办案的多名民警听到喊叫、辱骂声后,从办案区出到大厅,制止被告人韩某某,被告人韩某某不听,又继续辱骂公安机关,恐吓民警,致使公安机关民警被迫中断审讯工作,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晚在寻乌县公安局一楼大厅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1380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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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085954xhsfl040klmh0h5h.jpg 检察官释法:


众所周知,政法机关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其承担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光着上身在寻乌县公安局,随意辱骂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砸毁公安机关的财物,对公安机关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民警的审讯工作,其性质属于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涉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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