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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法院2018年度典型案例:耄耋老人与儿子的赡养纠纷案,农村婚约纠纷案...上次小编给大家介绍了其中两个典型案例 让我们再来看看另外四个吧 2014年农历12月29日,原告刘某强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罗某娣,双方见面不久确定恋爱关系,一个半月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2016年10月,双方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举行了“归门”仪式,2017年农历2月7日,被告罗某娣说要回娘家,当时原告因工作忙未能陪同,罗某娣就独自一人回娘家。一个星期后,原告去罗某娣娘家接其回家,罗某娣父母说她并没有回来,之后原告一直无法与罗某娣联系上。后来通过其他方式终于联系上被告,并叫其回家,罗某娣称不回原告家居住。原告父母与罗某娣父母商量说既然罗某娣不回家,就应把彩礼、金银首饰以及因办理酒席的红包钱退还给原告。但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刘某强一纸诉状将被告罗某娣及其父母罗某松、严某玉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归还因办理婚事各项开支共计46366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不久,被告亲属因本案与原告亲属发生争吵、打架。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矛盾纠纷继续恶化,承办法官认真与被告罗某松释法明理,阐述《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依法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做通了罗某松的思想工作,罗某松也理解了从法律角度解决,同时表示愿意积极调解。原告刘某强表示,如果被告罗某娣愿意随他回家,则不愿两家人对簿公堂,但如果其不同意回家,则还是希望能够返还部分彩礼,毕竟家里不是很富裕。经过双方和平谈判,原告刘某强及三被告均愿意做出让步,原告也主动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双方达成1.8万元调解协议,被告方当场履行,原告刘某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并撤诉。 男女双方如果结婚,不论是否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都应当以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为准,否则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本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主动履行完毕,原告撤诉,节约了司法成本,还不伤两家和气,好聚好散。 2014年9月2日,被告凌某魁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江西省寻乌县凌氏家族联谊会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出纳将10万借款给付被告,同时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交由原告执存,并承诺此借款于2017年1月之前偿还,月息1.5分,每年分二次,即6月30日和12月31日缴交结息。约定还款时间到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且经原告财务和负责人催要,也未偿还,自2017年1月1日后至今也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2、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法官经审理认为,凌氏家族联谊会与凌某魁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凌氏家族联谊会提供的借条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凌某魁向原告凌氏家族联谊会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事实。原告江西省寻乌县凌氏家族联谊会主张被告凌某魁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欠付利息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民间借贷是依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而建立,债务人也应当意识到,要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正确对待金钱,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兑现承诺,如若不按约还钱,选择逃避是没有用的,后果可能会是法院的强制执行。 2017年9月14日,寻乌县某中学老师安排原告彭某、赵某等学生清扫教室。中午13时许,赵某用扫把棍将原告彭某的右手击伤,随后,彭某父母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彭某受伤治疗后,关于医疗费用无法与赵某一家达成一致意见。故2018年5月7日,彭某家长向寻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赵某、寻乌县某中学、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请求三被告承担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费用。 承办法官经阅卷认为,该案当事人均为未成年在校学生,该案不适宜公开审理,于是进入调解程序。经向被告赵某大伯了解到:被告赵某属于贫困户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较难维系,且两个同学之间平时没有矛盾,事故发生当天误伤了原告彭某实属过失,希望学校和保险公司能分担赔偿事宜。经法官组织调解,原告彭某、被告寻乌县某中学达成一致协议,约定:被告寻乌县某中学一次性赔付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随后,原告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案得到庭前化解,各方当事人恢复友好相处。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生应当认真学习、互相帮助,学会以宽容之心包容他人的过失,同学友情是人一生的宝贵财富,多年后再回首,学校有我们在课堂上的争论;有我们在操场上的奔跑;有我们在考场上的奋斗,昨天永远值得回忆。社会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与照顾,注重宣传法律知识,弘扬传统美德,共同呵护祖国的未来。 被告人温某与案外人汤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07年9月28日,被告人温某与汤某签订还款协议,被告人温某欠汤某本金及利息计人民币236550.04元,同时约定,被告人温某每月归还本息人民币6000元,在四年内还清本息,如未按协议履行,汤某依照法律程序追偿债权,并经寻乌县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欠款到期后,被告人温某仅归还部分欠款,经汤某多次催要,被告人温某未还且外出躲藏,变更联系方式,后汤某向寻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寻乌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后裁定查封被告人温某在寻乌县南桥镇的一幢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和变卖。寻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间在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公告栏上张贴关于对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的公告,责令被告人温某立即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温某一直未履行。2016年2月4日,被告人温某将已被查封的寻乌县南桥镇的一幢房屋以人民币49万元价格出售给谢某,所得的款项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人民币25万余元外,剩余房款挪作他用,均未用于清偿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并出逃至云南省昆明市等地,致使人民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 承办法官受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对抗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采取非法变卖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的方式,将变卖所得房款挪作他用,并未偿还欠款,且外出躲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裁定无法执行,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因温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所欠债务并不因为追究了刑事责任而免除,仍然需要偿还给债权人。此案对社会上的一些“老赖”敲响了警钟,如果说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那么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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