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8月22日晚上,赵书挂驾驶的粤MNC***轿车(载赵某某)从寻乌县南桥镇团建村出发往寻乌县留车镇方向行驶。19时20分许,途经S458线寻乌县留车镇族坑村路段,与前方同方向由陈某某驾驶的赣BK5***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现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书挂弃车逃逸。
赵书挂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2mg/100ml),途经肇事地点,未确保安全车速,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11月4日,赵书挂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决交通肇事罪,赵书挂被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列入终生禁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