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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不断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鼓励教师服务基层、 扎根基层、奉献基层? 改革完善其职称评审工作 推进其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是一个重要推手
近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意见》适用于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在编教师,不含县(区、市)中心城区学校教师。
在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基础上,对乡村教师设置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类别,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中级和副高级两个层级,名称依次为乡村中小学一级教师和乡村中小学高级教师。乡村教师可自愿选择申报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非乡村教师不得申报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
遵循乡村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教育工作实际,坚持以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实绩为导向,研究制定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加大乡村教师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实际工作年限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淡化科研方面要求,对论文论著、科研业绩不作硬性要求。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乡村教师参与职称评审。
全省各中小学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对申报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人员,单独执行评审标准,单独设立评审组,单独划定评审通过比例。要注重吸纳优秀的乡村教师进入评委库,要确保评委会专家有乡村教师代表。
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仅限在乡村学校聘任有效。取得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教师流动到非乡村学校的,不得按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对其进行聘任。乡村教师取得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可同层级转评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但不可直接申报高一级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取得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可申报高一级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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