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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在寻乌一工地上,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邓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8年5月份,邓某某来到南桥镇某工地负责建绿化带和排水沟。同年11月间,先后四次偷取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该工地的钢筋2000余公斤,然后用其皮卡车从瑞寻高速南桥西站进入,运往江西省宁都县,除小部分卖给废品收购人员外,其余全部用于其在江西省全南县陂头镇某某村承包的防公路塌方的挡墙和护坡施工项目。经寻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若取之无道,则会陷入淤泥当中。动歪脑筋非法获得的钱财毕竟是不义之财,最终也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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