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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2点多, 正是夜深人静,人们熟睡之际。 忽然,家中楼顶传来异响, 是老鼠?猫?贼? 毛骨悚然......
近日,寻乌县公安局南桥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抓获违法行为人曹某(男,寻乌人),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7月30日凌晨2时许,
南桥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 一陌生男子爬进其家意图不轨, 请求民警前来处置。
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但陌生男子早已逃之夭夭。
后经民警多方取证, 确定该男子是文峰乡某村村民曹某, 8月6日,民警将潜逃在福建务工的曹某 传唤至南桥派出所接受询问。
在证据面前, 曹某对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自2017年以来, 曹某(已婚并育有子女)与报警人离异的女儿 小芳(化名)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后二人产生经济纠纷, 小芳欲与曹某断绝关系, 但曹某一直纠缠小芳。
小芳为躲避曹某的无赖纠缠, 先后到山东、南昌等地打工。 直至今年6月份才回到其父亲家中。 曹某发现小芳回来后, 于7月29日晚10时许, 来到小芳父亲家门口, 用微信、QQ、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 邀约小芳出来一聚, 但小芳未曾给予曹某任何回复。
直至凌晨2点多, 小芳对曹某仍不理不睬。 曹某便冒险攀爬上小芳家的楼顶, 然后撬开楼梯间的门闩,试图进入小芳房间。 未曾想撬门声惊醒了小芳的父亲, 小芳的父亲将曹某逮住并报警。 曹某趁其报警之机悄悄溜走, 随后逃往福建务工, 直至被公安民警传唤。
目前, 违法嫌疑人曹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被公安机关依法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住宅。”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要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必须采取法律制裁手段。我国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凡是没有权力进入他人住宅的人而闯入他人住宅的,都可能构成犯罪。
有道是: 半夜侵入他人房, 妄想破灭逃他乡; 蜀黍劝君要顾家, 此情此风不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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