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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9日20时10分许,刘步某酒后驾驶赣B558U5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寻乌县城中山路周六福珠宝店门口路段左转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由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步某、陈某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步某行为异常躲躲闪闪,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经过调查发现,刘步某曾于2018年8月30日因酒驾被县公安交管大队查处,当时的酒精含量为62mg/100ml,并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的处罚。此次酒驾发生事故被民警识破系二次酒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步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2019年4月2日14时42分,陈某驾驶号牌为赣B5173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滨河东路路段被查出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当时测得酒精含量为:46mg/100ml。可陈某不仅未吸取教训,视法律于无物,酒驾一次后仍不思悔改,又抱着侥幸二次酒驾,在同一路段,大概同一时间段于2019年4月17日14时25分,陈某驾驶同一辆小车行至滨河东路时,被县公安交管大队设卡执勤时再次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70mg/100ml。 陈某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19年7月17日19时44分,赖某驾驶号牌为赣BK8K25的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滨河东路时,被县公安交管大队设卡执勤时查出酒驾,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含酒精含量:23mg/100ml。同时,经信息平台查询后发现,赖某曾于2019年2月26日驾驶同一辆摩托车在烟汕线路段被查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此次系二次酒驾被查。 对于赖某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17年11月30日14时00分,赵某驾驶号牌为赣BK571E的二轮摩托车,在烟汕线2042公里南桥镇塘背路段被查处饮酒后驾驶未年检机动车违法行为,当时测得酒精含量为:77mg/100ml。时隔两年后,赵某不仅未吸取教训,酒驾一次被查处后仍不思悔改,于2019年7月15日,赵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再次被县公安交管大队设卡执勤时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74mg/100ml。 赵某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已严重触犯法律,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交警提醒:“人生中有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交警信息平台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不分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对于“二次酒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伍佰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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