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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非法侵占,山林随意砍?寻乌一男子被判刑及罚款102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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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09:22:11|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以来

全市林业系统紧盯森林督查变化图斑

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

各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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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真的会坐牢!

会昌县


案情介绍一:2017年6月,会昌县站塘乡社山村村民刘某红经省林业局批准在站塘乡社山坝村山了坑小组大丘面圆岽子山场开挖林地建养猪场,刘某红经批准占用林地面积是7.5亩,但其实际开挖林地的面积超出了批准的面积。经现场勘验鉴定,刘某红占用林地11.667亩,超过省林业局批准占用林地面积4.167亩。


判处结果:刘某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和《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给予其违法改变林地用途4.167亩处以每平方10元的罚款,共处27794元。


案情介绍二:2019年8月,会昌法院巡回法庭在某村村民委员会开庭,此次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村民滥伐林木案件,给庭审现场的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华某生为发展种植产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村村民华某养在其承包的山场砍伐树木。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树木蓄积29.2131立方米。



判处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承包的山场上的林木29.213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全案情节考虑,遂当庭判决华某生犯滥伐林木罪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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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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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介绍

2013年-2017年,瑞金市大柏地乡院溪村村民陈某生伙同廖某文、廖某生擅自在瑞金市大柏地乡院溪村“沙窝岽山场”、“寨下山场”非法占用林地开办采石场,经技术人员鉴定,占用林地面积51.07亩。

判处

结果

2018年2月,瑞金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陈某生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廖某生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涉案人胡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大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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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介绍

2018年1月,大余县内良乡石溪村村民梁某元于2017年4月从内良乡石溪村村民温某德手中将“竹筒坑”山场承包经营。承包该山场后,梁定元在未取得占用农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在“竹筒坑”山场破坏林地,破坏林地面积较大。经鉴定:开挖公路和水平条带破坏林地面积为22亩(折1.4666公顷),破坏的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地土壤肥力下降,致使该地段造成了较大的水土流失。

判处

结果

2018年6月13日,大余县人民法院判决梁某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六千元。


安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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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介绍

2018年11月23日至12月2日,安远县塘村乡白兔村村民赖某古,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未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在塘村乡白兔村“上林寨” (已列入省级生态公益林)山场的三块林地内开挖条带准备用于种果树。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 赖某古在“上林寨”山场占用林地开挖条带的面积计13.7亩。

判处

结果

赖某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生态公益林地植被恢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2193元,支付给安远县林业局,由安远县林业局组织专业人员实施林地植被恢复作业。


章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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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介绍

2018年6月25日,接群众举报:位于章贡区沙石镇下茹村长坑子的地块有人雇请挖机在山上挖条带种脐橙。接到举报后章贡区林业局派林业执法大队同沙石林业工作站人员前往现场。经调查,违法行为人肖某(男,沙石镇下茹村人)自述这块山在他父亲手上租给别人开稀土,后兄弟分家把这块山分给了自己,于是想在责任山上种点东西增加点收入,就请了挖机挖条带种脐橙。

判处

结果

经章贡区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该林地为用材林,肖某擅自开垦林地面积为1667.5平方米,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处肖某林业行政罚款5000元。肖某在调查审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较好,主动交纳罚金,并表示尽力恢复植被,故对肖某从轻处罚。


于都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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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介绍

2016年上半年至同年10月份期间,于都县岭背镇上营村雪竺寺负责人谢某伟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地使用同意书》情况下雇请挖机、铲车在于都县岭背镇上营村“雪竹窝”山场开挖整坪扩建雪竺寺建设项目, 经现场鉴定:因雪竺寺改扩建项目占用破坏林地总面积17.4亩(其中652图斑12亩,647图斑5.4亩),林种为商品林。

判处

结果

犯罪嫌疑人谢某伟于2019年4月19日上午主动投案自首,于都县森林公安分局于同日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谢某伟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起诉。


赣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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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介绍

赣县区南塘镇谢某三兄弟因要在鹅坊村鹅坊组一山场养猪,于2018年2月雇请挖机在山场挖掘作业10天左右,开挖过程中砍伐掉属于国家公益林山场内的马尾松。赣县区林业局接到举报后,于2018年3月3日对谢某三兄弟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调查,经现场调查,赣县区南塘镇谢某三兄弟为建设猪场擅自开挖山体占用林地3.04亩,破坏植被1.76亩。

判处

结果

调查过程中,被处罚人谢某三兄弟认错态度较好,自愿认错认罚。赣县区林业局于同年3月12日对谢某三兄弟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18年6月6日前对山场恢复原状,并处占用林地、破坏植被罚金共计46402.15元。


寻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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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介绍

2019年,寻乌县林业局稽查大队侦破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经查,当事人刘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在寻乌县文峰乡长布村桂竹坑组“背夫坑”山场私自雇佣挖机挖掘林地取土整坪,圈养牲口。该山场是为自留山场,占用山场林地原种植柑橘,无林木损失,占用林地建造猪舍面积610.5平方米,取土整坪面积417.4平方米,合计1027.9平方米。

判处

结果

经寻乌县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执法人员鉴定,刘某的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并处罚10279元,责令刘某六个月内恢复。


崇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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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介绍

2019年4月4日,崇义县铅厂镇石罗村村民王某敏在其租赁经营的铅厂镇石罗村茅科应组“旱河坑”山场,擅自毁坏毛竹林种植脐橙。经现场勘验,毁坏毛竹79根(其中寸竹49根,篙竹30根),经鉴定,被毁坏的毛竹价值551.50元。经依法查证,当事人属于非法开垦林地致使林木毁坏的违法行为。

判处

结果

王某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补种被毁毛竹一倍的株数,并处以毁坏毛竹价值一倍的罚款共计551.50元。


兴国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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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介绍

近日,兴国县古龙岗镇一男子因涉嫌毁坏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被兴国县林业执法部门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兴国县古龙岗镇村民曾某平(男,古龙岗镇龙岗村人)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把位于“中木坑”山场自留山上的树木全部砍光,之后对该山场进行整地,用于种植油茶。古龙岗镇林站多次督促当事人接受处理,但遭到当事人拒绝。经司法鉴定,曾某平在“中木坑”山场滥伐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12亩,原木材积25.506立方米,活立木蓄积37.895立方米。

判处

结果

由于该案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兴国县林业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兴国县森林公安局进行侦办。


上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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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介绍

2017年2月,上犹县油石乡花园村段心组赖某华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雇请挖机擅自在油石乡花园村段心组自家自留山“细塘子”山场开挖林地整坪筹建养猪场,经现场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53.2平方米。

判处

结果

2018年10月,上犹县林业局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赖某华行政处罚,责令限其于2019年3月底前恢复原状,并处行政罚款3532元。


龙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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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介绍

2017年12月12日,当事人曾某在龙南镇新都村老虎坑小组山场(小地名叫“马戴寮”)用机械挖泥用于制砖。被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查,曾某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非法毁林开垦。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毁林地、挖泥面积为3.7亩。

判处

结果

曾某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龙南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对曾某处以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30日内恢复林地原状;2、处非法改变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4679元。


延伸阅读


非法使用林地的定义


非法使用林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林地使用权而使用林地的行为。

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三种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林地的界定


《森林法》规定,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非法使用林地行为的界定


(1)非法占用行为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森林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二是行为人对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2)违反森林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种行政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

非法使用林地的后果


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行为,刑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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