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在捕鸟?寻乌一伙男子用气枪捕鸟14只,被判拘役四个月 从小,我们就被教导要 保护环境 爱护动物 可就是有人连小小的鸟儿也不放过 干起了非法捕鸟的勾当
禁猎期却用气枪捕鸟14只,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谢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该四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近日,该四名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谢某某相约一同去打鸟。当天中午,被告人陈某甲携带一支气枪、一个充气瓶、若干子弹,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载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谢某某沿公路到寻乌县留车镇飞龙村、大同村等地打鸟。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使用气枪猎杀鸟类,被告人陈某乙、刘某某、谢某某将猎杀的鸟捡回。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谢某某在驾车返回寻乌县南桥镇南龙村途中被公安机关民警拦下,现场查获一支气枪、一个充气瓶、子弹若干、被猎杀的鸟类14只。经鉴定,被猎杀的鸟类中有7只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2只属于省级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每年的4月至11月为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永续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人非法狩猎和破坏。希望大家珍爱野生动物,敬畏法律,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生存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