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将重点打击以下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三、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特别是针对医护人员、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实施人身伤害的;
四、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谎报疫情、警情,编造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七、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的;
九、疫情期间,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通告
寻乌县人民法院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寻乌县公安局 寻乌县司法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