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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乡杂谈] 寻乌人注意了!制售问题医用口罩最高刑可至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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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9 10:10:1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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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的吗?

真的


新冠肺炎疫情还在蔓延。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口罩不仅是必需品,更成为了断销品。


戴口罩,买口罩,海外抢购口罩,捐赠医用口罩,返厂生产口罩……口罩的价值,在疫情时期显得举足轻重;口罩的质量,直接影响疫情防控成败。而恰恰有人瞄准了“商机”,大发不义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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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连有警方侦破“天价口罩”“伪劣口罩”“三无口罩”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不法商贩或低价收购过期口罩,改头换面再高价对外销售;或没有生产许可和生产条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或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的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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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口罩,在生产出来后被打着“医用”“医用外科”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

难道非要逼我们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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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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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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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只要想到伪劣口罩,大家都会怒的。


疫情当前,当重罚之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疫情当前

关于问题口罩的四个问题

我们看看法官怎么说

1.疫情当前的这个“最高可判无期”怎么来的?

法官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中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这才有了文首的“制售问题医用口罩最高刑可至无期”。因为其中引述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量刑可至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话说我怎么知道哪些是医用口罩哪些是非医用口罩呢?


医用口罩属于医用卫生材料,其生产与销售有着严格的标准,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也着严格准入资格要求。医用口罩包括: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普通医用口罩,而普通的棉纱口罩、海绵口罩、活性炭口罩不在此列


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统称为医用器材,刑法对其给予保护,是为了保障国家对医用器材的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为了保护多数或不特定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也正因为此,不同于普通的棉纱、海绵、活性炭等口罩,生产问题医用口罩或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当然,由于医用口罩的特殊性,涉及相关案件进行事实认定时,应当对产品质量鉴定后再行定罪量刑。关于医用口罩的鉴定标准,可以参照国家标准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和相关行业标准,若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的不合格口罩。


下面跟大家分享如何辨别防护力更强的

“医用外科口罩”


通常较为正规的医用外科口罩外包装上都会标注产品注册号。编号规则通常为:X械注准(X是各个省份的简称,如鄂、浙、粤之类的)+注册年份+264(表示属于二类医疗器械64分类)+编号。
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来辨别。

1.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http://www.nm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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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医疗器械查询,根据你买的产地,选择是国产器械还是进口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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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输入注册证编号,也就是带有X械注准+201XXXXXXXX那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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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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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产地选择对应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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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点进去主要看两个地方,一个是产品名称。如果显示是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那么就可以放心使用,若不含“医用外科”字样,像写着“一次性无纺布医用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普通医用口罩”等不含外科字样的,都不属于官方推荐的医用外科口罩之内,医用不代表外科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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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是生产标准。医用防护口罩(KN95/N95)生产标准是GB19083—2010,医用外科口罩标准号是:YY0469-2011,而其他防雾霾标准是GB2626—2006,一般是工业级防护口罩用它防止飞沫也够。


3.那制售假冒伪劣的非医用口罩如何处理?

法官说:

生产、销售其他非医用问题口罩,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


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对外销售的行为,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时触犯以上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


具体而言,销售额满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额满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三无口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据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将过期口罩重新包装再高价对外销售的行为,尽管未以医用口罩对外销售,但销售额满五万元,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



4.对于那些把口罩炒成“硬通货”的呢?也可能涉嫌犯罪吗?

法官说:

对于利用疫情期间人们的恐慌和市场的需求,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卖出天价口罩、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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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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