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查扣的下列机动车(附清单),因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公告。 请下列被查扣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相关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的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被查扣机动车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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