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 宜春市召开新闻发布会 学习宣传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以下简称森林法)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将从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 从19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 条文数也从49条增加到84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新森林法)是林业发展的根本大法,宜春将加大学习宣传培训力度,让新法内容深入人心,提高社会参与保护森林、造林绿化的意识,提升林草行业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宜春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科长曾玲,就大家关注的问题做了解答 记者:我们注意到新森林法新增了森林权属章节,请问新老森林法在森林权属方面有何不同,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曾玲:新修订的森林法根据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增加了“森林权属”一章,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一,修改森林权属登记制度。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将原来森林法规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修改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作为属地登记原则的例外,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机关为自然资源部。 第二,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行使制度。 一是明确了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行使主体。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自然资源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二是明确国有森林资源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修订后的森林法在立足林业实际、又兼顾今后改革方向的基础上作出了规定,在确定方式上,既包括无偿划拨,也包括有偿出让等,在获得主体上,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林业经营者。 三是明确国有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修订后的森林法对国有森林资源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方式流转作了3项要求,一要依法取得使用权,二要经批准,三要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完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新修订的森林法注重与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衔接,重点强化在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建立放活经营权、落实收益权的法律制度,明确承包户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以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地的合法性,并对流转程序进行了规范。 第四,健全林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制度。规定了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对营造林木享有的权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对其营造的林木,负有管护责任和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的权利;集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其营造、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并有权获得林木收益。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记者:林业经营者最关心的是在新森林法实施后,是否还允许砍伐林木?怎样的条件下允许合理砍伐林木? 曾玲:新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完善了林木采伐制度,既坚持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管理,又充分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森林法,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商品林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此外,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来源:记者张水珍 编辑:欧阳娇兰 编审:汪美媛监制: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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