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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秋风行动】寻乌公安远赴成都抓回一名诈骗涉案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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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4 17:29:17|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知道小伙伴们还记不记得

寻乌公安此前发布过一条

提醒防范电信诈骗的微文



说的是寻乌女子小曼

陷入投资类“杀猪盘”骗局

损失40余万元

近日,从刑侦大队传来好消息

民警奔赴千里之外的四川成都

抓获一名涉案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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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曼被骗案发后

刑侦大队组织精干民警

加强对案件的分析研判

加大对现有线索的核查力度

在网安大队民警的协助下

民警抽丝剥茧

锁定了一名涉案嫌疑人

通过进一步的数据分析

民警发现该嫌疑人

在四川成都的活动轨迹

8月18日

刑侦大队和留车派出所民警

紧急奔赴成都市

在当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

经过两天两夜的蹲守布控

8月20日晚11时许

成功在新都区抓获犯罪嫌疑人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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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朱某后

民警顾不上连日的奔波劳累

风尘仆仆往回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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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

朱某对其出卖银行卡给诈骗分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朱某已被依法刑拘

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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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公安提醒大家

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号和微信号

你以为的自愿买卖

有可能就是犯罪

▼▼▼

以案说法

一、诈骗罪

非法贩卖银行卡、电话系电信诈骗,若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信用卡、电话卡的行为可认定为诈骗罪共犯,以诈骗的帮助犯、从犯认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的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大家千万不要贪图小利

不要因小失大悔恨不已

请转发扩散提醒亲朋好友哦


来源:寻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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