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微生活

搜索
查看: 21664|回复: 0

[特别播报] 事发寻乌!容留他人吸毒~冰毒,不可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0-27 17:41:43|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寻乌县真实案例


2019年9月2日凌晨1时许

罗某泉和林某彪、林某松驾车至瑞金市

以600元从他人处购得一包氨基苯丙胺(冰毒)


173957e1uuuse8jfn08nnn.jpg


凌晨2时许回到寻乌

罗某泉打电话给冯某

以到他茶庄喝茶打麻将为由

取得冯某茶庄的钥匙

尔后

罗某泉用钥匙开锁进入茶庄


173957vro996zk5wfuorn2.jpg


在临时取得支配权和使用权的茶庄二楼房间内

容留林某彪、林某松、唐某荣、方某林等4人

一起吸食氨基苯丙胺(冰毒)


173957km8m2m93q2o3mmtx.jpg


2020年7月1日上午

罗某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173957offimztm6ttzw46m.jpg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毒,为吸毒者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罗某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寻乌人民法院


吃喝玩乐 | 生活资讯

尽在寻乌微生活公众平台

[本内容可在个性签名中修改]


发表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精选推荐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官方QQ群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