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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与留车镇“坑里”、“鸡心岌窝”、“两分地”三个山场山主达成口头协议,利用其山林开发果园。 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掘机在以上山场进行开垦并平整成条带,在开垦、平整过程中,将山上的树木全部推倒、破坏,并将推倒、破坏的树木就地掩埋或堆放于果园条带旁边。 平整好山场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以上山场种植了800余株脐橙树和800余株百香果。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寻乌县留车镇上寨村牛形组“鸡心岌窝”、“两分地”等山场破坏山场面积达18.3亩,采伐林木蓄积81.7046立方米(折原木53.108立方米)、1711株。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经寻乌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在南桥镇廷岭村补植复绿山林18.3亩。
该案系寻乌县人民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围绕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在司法领域坚决贯彻“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的一次有益尝试。 该案在严厉打击滥伐林木犯罪的同时,将就地补种复绿延伸到异地山场、乡村郊野,创造性地要求滥伐林木责任人异地补种同等数量的林木,以补偿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使受破坏的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达到“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的目的。
来源:寻乌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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