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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的一个深夜,被告人邝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经事先商议,由邝某某窜自寻乌县菖蒲乡铜锣村阿峰(化名)家果园里的鸡舍,将阿峰家的15只土鸡(其中鸡卵子12只、骚鸡子2只、鸡麻1只)和6只番鸭盗走,后由陈某某驾驶面包车将盗窃的鸡鸭运至寻乌县文峰乡长布村藏匿。 经寻乌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被盗相关鸡鸭市场零售单价为:
被告人邝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经寻乌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归案,同日,被告人陈某某于被寻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盗的9只土鸡已由寻乌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面包车,依法予以没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即便是偷十块钱也一样是违法行为,只不过数额不大构不成犯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仍可以对一般盗窃行为做出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来源:寻乌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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