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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盗窃被判刑和劳教,但恶习不改又先后七次从广东窜至江西盗窃摩托车,最终被摩托车上装载的GPS定位系统暴露行踪。近日,江西寻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随案移送的螺丝刀、剪刀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一直在广东揭阳务工,后因手头紧,从2014年8月开始他再次重操“旧业”,先后六次携带作案工具从揭阳窜至江西省寻乌县锦绣江东、龙湾等小区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曾某等六人的六辆摩托车。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再次携带撬具从广东揭阳坐班车来到江西寻乌,并于14日凌晨2时许在寻乌县龙湾小区盗得被害人王某的一部粉红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因摩托车电瓶坏掉,李某只得将摩托车藏匿至寻乌县中正广场一地下车库。2015年4月14日中午,寻乌县公安局民警根据被盗摩托车上装载的GPS定位系统,在寻乌县中正广场一地下车库将正在换摩托车电瓶的李某当场抓获,并追回被盗赃车。
经寻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七次盗窃的七辆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54832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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