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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手续情况下,刘某某私自在网上花300元购买了一只红隼在家中驯养,由此“惹祸”。12月16日,记者获悉,寻乌县人民法院近日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了解,刘某某,1995年出生。2015年1月20日,贪玩的刘某某通过腾讯QQ得知汪某某(另案处理)有红隼出售,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汪某某处购得一只红隼。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买来的红隼带至家中驯养。
因无暇照看,刘某某于2015年2月间将红隼放生。当年3月27日,刘某某将该红隼照片上传至百度贴吧寻乌吧发布,被森林公安民警查处。3月30日,刘某某主动到寻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经宁都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刘某某在百度贴吧寻乌吧中发布照片的动物为红隼,是珍贵野生鸟类,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而予以非法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鉴于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某悔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并且已将野生动物放生,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遂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廖建文、王倩、记者周再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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